(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瑞霞与陈代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霞,陈代书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马瑞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陈代书,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霞诉被告陈代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经审查,原告马瑞霞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瑞霞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瑞霞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