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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瑞霞与陈代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霞,陈代书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马瑞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陈代书,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5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霞诉被告陈代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经审查,原告马瑞霞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瑞霞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瑞霞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