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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刘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