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容妹与陈丽英、陈家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容妹,陈丽英,陈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陈容妹,女,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申请人陈丽英,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申请人陈家仁,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容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丽英、陈家仁名下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的房产,申请人陈容妹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容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丽英、陈家仁共有的座落于长乐市吴航街道的房产。上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容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赛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尤晓辉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存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存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