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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万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63号原告万某甲,男,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全权代理。被告万某乙,男,汉族,住扶沟县。我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甲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