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万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63号原告万某甲,男,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全权代理。被告万某乙,男,汉族,住扶沟县。我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甲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