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焕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济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