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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朝雨、沈秀明等与刘道东、庞桂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雨,沈秀明,李风敏,王鑫甜,王汉佑,刘道东,庞桂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第1665号原告:王朝雨(系王建之父)。原告:沈秀明(系王建之母)。原告:李风敏(系王建之妻)。原告:王鑫甜(系王建之女)。原告:王汉佑(系王建之子)。原告:王鑫甜、王汉佑法定代理人:李风敏(系王鑫甜、王汉佑之母)。被告:刘道东。被告:庞桂英(系被告刘道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雨、沈秀明、李风敏、王鑫甜、王汉佑与被告刘道东、庞桂英为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道东、庞桂英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如下,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道东、庞桂英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去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