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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舒慧与武汉市七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喜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舒慧。委托代理人: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七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被告:李喜权。被告:朱浩。被告:刘念。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慧与被告武汉市七星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喜权、朱浩、刘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申请保全费2500元,均由原告舒慧负担。审判长刘劲审判员夏汉军人民陪审员张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周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