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帅维公司”与“华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帅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88-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帅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维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镇苗家村龙头屯。法定代表人:毛忠良,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城路南。法定代表人:潘庆朋,经理。“帅维公司”与“华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华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懋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懋公司”购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