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新丽申请执行刘富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丽,刘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丽,女。被执行人:刘富成(又名刘成),男。本院受理的张新丽申请执行刘富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富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2013)镇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刘富成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富成在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健康路分社的帐号:00000076465008631889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