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于玲华与王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玲华,王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768号原告:于玲华,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明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玲华诉被告王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玲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玲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于玲华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