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738号原告:代某,男。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原告代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代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