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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韦加庆与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韦加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娇,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明艺,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加庆,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加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伤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52612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于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韦加庆50000元(汇入账号:62×××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花山支行;账号所有人:韦加庆),该款支付后,双方关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均已解决,双方均不再就上述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二、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在本调解协议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并加付5000元违约金;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傅贤珍庄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