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启典与陈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启典,陈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于启典,住普兰店市。被告陈莉,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启典与被告陈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启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