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等与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信用证融资纠纷,信用证融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80-1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周伙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炜,系该××职员。委托代理人:谢静怡,系该××职员。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荣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秋宁,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邱凌燕,系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审被告):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黎智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海南山支行”)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东送变电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上诉人,称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于2015年6月26日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依法受让了中国工商银��广东地区包括本案所涉债权在内的71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并于2015年7月17日在《南方日报》A17-18版刊登了联合公告,履行了相应通知义务,至此,原工行珠海南山支行对金电公司、桂东送变电公司等所享有的主债权及相关担保债权等全部从权利及利益依法由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华融公司提交了《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予以证明。此外,工行珠海南山支行于2015年8月27日亦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申请变更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的上诉人,具体事实及理由与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述一致。经核,申请人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工行珠海南山支行所述上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工行珠海���山支行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在《南方日报》上发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从而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的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本案中,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受让工行珠海南山支行对金电公司、桂东送变电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对债务人已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同时,由原债权人工行珠海南山支行提起诉讼的本案尚未审结,故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应予准许,本案上诉人变更为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由华融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原上诉人工行珠海南山支行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的上诉人,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原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的权利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肖奕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