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华恒地毯墙纸经营部与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千岛湖华恒地毯墙纸经营部,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华恒地毯墙纸经营部。经营者:傅照兵。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标。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华恒地毯墙纸经营部因与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100000元货款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0.3%计算的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8月3日为336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因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装修工程需要与原告就购买地毯等相关事宜签订《地毯购销合同》,合同就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全部产品,但被告并未如约按时支付全部货款。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剩余货款100000元于2015年4月10日之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100000元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华恒地毯墙纸经营部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叶元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