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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桑乐莲、桑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乐莲,桑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桑乐莲。原告:桑冲。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德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号。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乐莲、桑冲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乐莲、桑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