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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秀兰与方庆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兰,方庆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许秀兰,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庆海,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兰与被告方庆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秀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