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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行审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朱祥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朱祥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玉行审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蔡其方。被执行人朱祥寿。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小执罚(2013)1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因涉及集体土地,协调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现已审理终结。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份至2012年7月份期间未经批准在玉城街道渔岙村南宁路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并于2012年4月份至2012年7月份期间擅自出售套房进行牟利。经查明,被执行人朱祥寿共建1幢4层4套房及2间储存室,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53.98M2,建筑面积729.66M2,至立案为止,已出售2套套房及2间储存室,建筑面积为375.74M2,总售价为人民币666000元。按评估单价806元/M2计算建房成本为人民币302846.44元,总售价减去建房成本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63153.5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政策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63153.5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21日缴纳了20000元,还余343153.56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朱祥寿违法所得343153.5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余款343153.56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小执罚(2013)1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朱祥寿违法所得343153.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47.3元,由被执行人朱祥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