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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沧州宏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应宝夫、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石家庄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宏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应宝夫,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石家庄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沧州宏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唐加会,职务经理。被告应宝夫。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石家庄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宏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宝夫、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及租赁物为碗扣脚手架、钢管等物,其使用地点为祥云国际四标公园工地。故本案应该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将本案依法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9月22日,原告沧州宏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宝夫签订了《物资租赁合同》,石家庄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为该合同的担保人。该合同的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出租方住所地”。上述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被告已签字盖章予以认可,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为沧州宏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沧州宏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面登记的住所地为献县南河头乡郑唐庄村,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租方住所××)为献县,上述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荣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