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福建惠安县灿煌服装有限公司、陈灿红、杨月英、胡伟鸿、陈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福建惠安县灿煌服装有限公司,陈灿红,杨月英,胡伟鸿,陈菊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266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叶水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武桂,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柳汉彬,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惠安县。被告福建惠安县灿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陈灿红,负责人。被告陈灿红,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月英,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胡伟鸿,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菊兰,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被告福建惠安县灿煌服装有限公司、陈灿红、杨月英、胡伟鸿、陈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