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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超、张媛媛、刘亮、李永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志超,张媛媛,刘亮,李永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013号原告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秀,四川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娇,四川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超,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张媛媛,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刘亮,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李永桃,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志超、张媛媛、刘亮、李永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超、张媛媛、刘亮、李永桃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刘志超、张媛媛、刘亮、李永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四川立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袁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