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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红玲等与袁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郭红玲,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现住洪湖市。申请执行人杨壮,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肖关香,女,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被执行人袁冬,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国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荆州市江南客货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弥市镇虎渡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乾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黄金堂西侧。法定代表人孔凡波,该公司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号。代表人袁隆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号招银大厦**楼。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红玲、杨壮、肖关香与被执行人袁冬、黄国庆、荆州市江南客货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支付原告郭红玲、杨壮、肖关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2408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支付原告郭红玲、杨壮、肖关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72241.12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原告郭红玲、杨壮、肖关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9200元。四、被告袁冬、黄国庆共同赔偿原告郭红玲、杨壮、肖关香43908.93元,被告荆州市江南客货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已履行2240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已履行172241.1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履行9200元。因被执行人袁冬、黄国庆、荆州市江南客货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至今未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郭红玲、杨壮、肖关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