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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史艳国、杨远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史艳国,杨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法执字第52号申请人张卫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史艳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远林,男,汉族。张卫华与史艳国、杨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饶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卫华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艳国、杨远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2012)饶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