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1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232-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被执行人林某乙。被执行人林某丙。被执行人林某丁。本院在执行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5)乳调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调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