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9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0480。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0011。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邓某在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金鼎分公司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75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