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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付兴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兴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995号被执行人付兴雨,农民。220724198010294417被执行人付兴雨因盗窃罪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