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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树军与陆长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高百占、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军,陆长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高百占,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张树军,男,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被告:陆长龙,男,1978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在秦皇岛市昌黎县龙家店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高百占,男,1975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镇。被告: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军与被告陆长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高百占、临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军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於垚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