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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继豫诉卜维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豫,卜维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82号原告:王继豫,女,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卜维建,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豫诉被告卜维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继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继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继豫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继豫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