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身份证号码×××401X,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广东省南雄市。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逮捕,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钟晓,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钟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粤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金澜南路与宝源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遇吴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搭载被害人霍某沿金澜南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通过该路口,货车的右前角与自行车的尾部发生碰撞,自行车被卷入车底,被害人霍某倒地后被货车右前轮碾压,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霍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霍某系交通事故中被碾压致胸腹部开放性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15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何某已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赔偿义务,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房某的证言,警情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何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