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4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汉族,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行政村李楼自然村029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路253-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1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