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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4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汉族,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行政村李楼自然村029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路253-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1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