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柱与被告王海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刘国柱,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王海溢,男,36岁,汉族吧,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柱与被告王海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柱撤回对被告王海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