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和县。被告:方某,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