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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秀梅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503号被执行人:于秀梅,女。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庄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于秀梅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于秀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及相关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