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209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