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昌金与熊印官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金,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金,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印官,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李承宁,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刘上林,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李承桂,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陈小猛,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李昌金与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1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的提取、扣留及对被执行人熊印官、李承宁、刘上林、李承桂、陈小猛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熊林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