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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曾福斌与曾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643号原告曾福斌,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强彬,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福斌与被告曾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福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福斌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朱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