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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子朝与孟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101-2号申请执行人马子朝。被执行人孟萧。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孟萧之妻宋盼盼在中国工商银行18×××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孟萧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孟萧之妻宋盼盼在中国工商银行18×××04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喜审判员宋进奎审判员胡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