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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孙燕娜。原告许赞平。被告熊应红。被告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负担。审判员 田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