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孙燕娜。原告许赞平。被告熊应红。被告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孙燕娜、许赞平、熊应红负担。审判员 田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