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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国斌与张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斌,张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郑国斌。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斌与被告张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