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国斌与张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斌,张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郑国斌。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斌与被告张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