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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青岛恒信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青岛恒信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孟祥锋,职务经理。授权委托人赵延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宫庆松,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信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恒信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4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