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克兰与石贤媛,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兰,熊林,石贤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67号原告周克兰,女,生于1955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尚进,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开县人。被告熊林,男,生于1981年5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开县人。被告石贤媛,女,生于1957年1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开县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绍清,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周克兰诉被告熊林、被告石贤媛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周克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克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克兰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