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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喻某,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绩溪县人,住湖南省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喻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