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贵英与韦龙、上海嘉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贵英,韦龙,上海嘉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江贵英。委托代理人陈名涛、周妙雯,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龙。被告上海嘉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海兵。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军。原告江贵英诉被告韦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纪学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原告江贵英的申请,本院追加上海嘉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申通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原告江贵英的委托代理人周妙雯律师及被告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定申通公司、申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贵英诉称,2015年1月21日15时0分许,被告韦龙骑临时号牌为279xxxx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738号处时,与骑临时号牌为213xxxx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处的原告相撞,造成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龙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花费大量医疗费,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韦龙赔偿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547.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嘉定申通公司、申通公司对韦龙负担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余损失待治疗终结、出具鉴定报告后再另行主张。被告韦龙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受嘉定申通公司雇佣,事故发生时在履行嘉定申通公司的职务行为,在送快递的路上发生的事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嘉定申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嘉定申通公司、申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5时0分许,被告韦龙执行被告嘉定申通公司的工作任务时,骑临时号牌为279xxxx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2738号处转弯,与骑临时号牌为213xxxx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处的原告相撞,造成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龙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医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2.5天,花费医疗费36,253.30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病史资料、工资条、工作牌、照片、询问笔录等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审查,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认定,被告韦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江贵英无责任,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推定被告韦龙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被告嘉定申通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嘉定申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申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确定:医疗费,本院凭据核定为36,25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本院核定为450元。被告嘉定申通公司、申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嘉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贵英医疗费36,25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合计36,703.30元;二、驳回原告江贵英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被告上海嘉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