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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陈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