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陈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