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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林兵与邵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兵,邵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林兵。被告邵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兵诉被告邵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20.5元,由原告林兵负担。审 判 长  丁 淼代理审判员  蔡闻世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