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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克银与张道鹏、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银,张道鹏,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马克银,农民。被告:张道鹏,农民。被告:张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银与被告张道鹏、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克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克银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