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闻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闻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闻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闻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23号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9092元及滞纳金,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闻某、李某价值52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到期债权、有价证劵及合法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鲍志敏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勇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谷城石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闻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本县石花镇下新店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4********。被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闻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5********。申请执行人谷城中银富登银行与被执行人艾文正、谭立旭金融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文正、谭立旭现下落不明,且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斌审判员刘治平审判员陈海波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