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现住绥中县。被执行人郭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补偿款24945.09元,案件受理费345.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无能力给付补偿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某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