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305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浏,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0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浏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代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浏将其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某某的鼎锋租车行内租用的辽HBG2**号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开走后,伪造了车主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手续,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其人民币11万元。2014年8月车主赵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手中将该车追回。案发前,被告人刘浏共给付被害人刘某某利息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浏共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0年5月6日,被告人刘浏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浏的供述与辩解;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浏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