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垛支行与袁贵周、季祥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垛支行,袁贵周,季祥中,王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28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垛支行,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被执行人袁贵周。被执行人季祥中。被执行人王国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邮三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袁贵周、季祥中、王国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贵周、季祥中、王国峰银行账户存款219312.51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贵周、季祥中、王国峰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